10/10/2005

專利改革法案可能會促使各界急於提出專利申請案

專利改革法案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5) 的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即是由「發明優先專利制度 (First-to-Invent)」轉變為「申請優先專利制度 (First-to-File)」。確切而言,根據現行專利法,若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專利申請人針對具有專利性的相同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則先完成發明者有優先取得專利的權利。然而,根據審議中的專利法,其將規定先提出專利申請者優先取得專利。

專利改革法案之所以提議上述變革,主要是考量到知識財產法的全球一致性。在全世界的國家當中,只有美國與菲律賓是採用 First-to-Invent 專利制度;因此,若美國捨棄 First-to-Invent 專利制度而改採 First-to-File 專利制度,則此舉將具有調和世界知識財產體系的重大意義。

可預見的是,為了取得較有利的結果,專利申請人勢必會比以往更積極地提出專利申請案,而此積極性會呈現在較早提出申請以及更多的申請案量等兩個面向。如此一來,USPTO 的積案情況將更加惡化。據統計,專利申請人平均需花費約 27 個月的時間取得專利;因此,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申請人取得專利的平均時間很可能會長達兩年半至三年。

據了解,專利改革法案通過之後,美國不會立即改採 First-to-File 專利制度,而會有一段緩衝時間 (例如五年)。對企業而言,因應這種變革的當務之急乃是強化企業內部的發明揭露書 (invention disclosure) 管理制度及審核流程,以期儘早向 USPTO 提出專利申請;另一方面,此項變革對個體發明人的衝擊則值得吾人進一步觀察。

參考資料:Lora Volkert, Changes in Federal Patent Law Loom: Legislation May Generate Rush of Applications, Daily Record and the Kansas City Daily News-Press (10/8/05)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