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ification of Filing Date Requirements for Ex Parte and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正在修訂取得再審查程序 (ex parte and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申請日之要件的行政法規,以符合專利法所規範的再審查程序。
根據專利行政法規 (相當於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37 C.F.R. 1.510(b) (簡稱Rule 510(b)) 之規定,再審查之請求 (request for reexamination) 必須提供下列資訊/文件:
(1) 根據專利前案和公開文獻具體陳述與專利性有關的新議題。
(2) 具體指明請求再審查的每一個專利權項,並詳細解釋引用的先前技術資料(專利前案或公開文獻) 與每一個專利權項的相關性以及適用性。在適當情況下,提出再審查之請求人亦可指出專利權項與引用的先前技術資料之間的差異。
(3) 前述 (b)(1) 和 (2) 兩款所參照或所引用之專利前案和公開文獻的複本及其必要和相關段落之英文翻譯本 (若前述專利前案和公開文獻所載語文非為英文)。
(4) 請求再審查之專利的複本,包括首頁、圖式及說明書/專利權項等 (雙直行格式),以及請求再審查之專利所附帶的每一項放棄聲明 (disclaimer)、更正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或再審查證明書等之複本。上述複本均必須以單頁繕寫。
(5) 若再審查請求人非專利權人,則需提交再審查請求書之複本已送達專利權人的證明書。領受人之姓名和地址必須指明。若無法送達專利權人,則必須將複本提交給 USPTO。
生效日:March 27, 2006
提交評論意見截止日:April 24, 2006
公告全文: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notices/71fr9260.pdf
2/26/2006
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關於再審查程序之申請日要件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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