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到台北參加由政治大學科技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及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主辦的研討會—「智慧財產權之重大議題 (一):強制授權、技術標準及專利品質 (Challenging Issues of IPR (I): Compulsory Licensing, Standard v. Unfair Competition, and Quality of Patent)」。從主辦單位提供的議程和相關說明得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Randall R. Rader 亦將出席。Rader 法官的演講題目是:「聯邦上訴法院有關技術標準之判例 (CAFC Decisions on IPR Protection of Technology)」,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Rader 法官講說的內容與技術標準的判例無甚關連,卻只簡略回顧 CAFC 在過去 15 年的演進以及展望未來 15 年的走向。關於判例的部分只提到最近一年宣判的幾件專利侵權訴訟案,包括 AT&T Corp. v. Microsoft Corp., 414 F.3d 1366 (Fed. Cir. 2005)、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Fed. Cir. 2005) 及 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Fed. Cir. 2005), denied by AWH Corp. v. Phillips, 2006 U.S. LEXIS 1154 (2006) 等。
關於「專利品質」這項議題,受邀的三位演講人的演講內容均著眼於以專利被引用 (cited) 次數為分析基礎的評估方法,而未考慮或討論到專利技術的商業價值、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品質、專利申請的答辯歷程 (prosecution history) 等需要由市場分析、技術和專利法及實務等方面的專家加以判斷的因素。實在很難想像單以引用文獻的次數為基礎所做的評估能有多少參考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研討會與談人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周延鵬當場直言不諱,稱台灣申請人獲准的美國專利數量雖在全世界排名中高居前幾名,但「這些專利的品質都很爛」。當然,使用全稱式說法的目的只是要強調美國專利數量和品質不相稱的情況。
概括而言,華人申請美國專利有兩種途徑:其一是透過本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 (輾轉再由美國當地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扮演此種角色的美國代理人俗稱為「複代理人」),另一是直接委託美國當地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
透過本地專利事務所申請美國專利的最大優點在於服務費用低廉,最大缺點則在於專業能力不足。本地專利事務所的專業能力不足,主要是因為缺乏通曉美國專利法及實務的專業人士。若要精通美國專利法及實務,英文能力既是關鍵也是必要條件。確切而言,研讀美國專利成文法規 (包括專利法、專利行政法規及專利審查手冊) 以及判例等,均需要較強的英文閱讀能力,否則難能理解相關規定細節以及判例當中複雜的分析內容。此外,縱使有技術層次很高、被引用次數很多的專利,若其未經過專利專業能力及英文程度均佳的專業人士承辦,則低落的專利品質將使專利價值大打折扣。舉例而言,在專利答辯過程中,即使專利申請人有很好的答辯論點,若礙於英文寫作能力的不足而致使審查員不明瞭、甚或誤解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則有可能失去原本可以獲准專利的機會,或是取得的專利包含了不當的限制條件 (起因於不當的描述)。鑑於最近 Phillips v. AWH 判例所揭櫫的專利權項範圍的解讀原則,專利說明書內容的用字遣詞更須嚴謹以對,因而更突顯出英文寫作表達能力的重要性。
本地事務所在處理美國專利申請案時,通常都是先撰寫中文說明書,然後再將中文定稿翻譯成英文說明書。這對以中文為母語的撰稿人來說,幾乎是必然的處理方式。某些事務所的作業方式是由同一個人撰寫中文及英文說明書,但也有事務所是分別由不同人處理中文和英文專利說明書。一般而言,不論是採何種處理方式,英文說明書的撰稿品質普遍不佳,其根本原因乃在於英文不是撰稿人或翻譯者的母語,因此很難準確地運用適當的詞彙和句法來充分表達發明的內容以及專利權項。確切而言,由同一個人撰寫中文及英文說明書是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但有能力撰寫高品質中文專利說明書的人士未必具備高水準的英文能力。另一方面,英文翻譯寫作能力強的人也未必能將高品質的中文專利說明書翻譯成高品質的英文專利說明書,因為譯者不是撰寫中文稿的人,對技術內容不夠嫌熟,不易使用最適當的字詞來表達與發明精神最接近的意義。以上是華人必定會面臨到的困境。
直接委託美國當地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最大缺點是必須負擔昂貴的服務費用,最大的優點則是避免發生前面提到關於英文表達的問題,而且美國當地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具備較佳的專業能力。除服務費用較高之外,另一項缺點在於委託人與美國代理人之間的語言溝通障礙。當然,直接委託美國當地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來處理專利申請案時,仍需要提供書面資料 (如發明揭露書、圖式等) 以及舉行「面談」。為使美國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能撰寫一份高品質的美國專利說明書,委託人 (發明人或公司團體) 必須以英文來描述書面資料,而且要以英文向美國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解釋各項資料的內容以及回答國外代理人所提出的問題,包括先前技術介紹、發明的技術內容、圖式所描繪的細節等。此時又使華人面臨英文的挑戰!
鑑於上述情況,若將申請並取得高品質的專利當作一場競賽,那麼華人必定是處於劣勢,甚至是參加一場極難取勝的「公平競賽」。
舉例而言,在最新的判例 Semitool, Inc. v. Dynamic Micro Sys. Semiconductor Equip. GmbH, 2006 U.S. App. LEXIS 8296 (Fed. Cir. 2006) 當中,CAFC 認為系爭權利要求 1 所載 “a processing vessel defining a process chamber therewithin (一個處理器,其內界定出一個處理室)” 意指處理室是處理器的整個內部空間;如此一來,原告專利權人即喪失將其解釋成「處理室是處理器內的某特定區域」的機會而敗訴。值得注意的是:另一項權利要求以不同的描述方式來表達處理器和處理室的關係— “a processing chamber within the processing vessel”。雖然 CAFC 承認此限制條件並未明確表示處理室即是處理器的整個內部空間,而可以被解讀成「處理室是處理器內某一個較小的區域」,但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排除此種有利於原告專利權人之解釋的可能性。由此可見,構成整份專利說明書內容的詞彙用語及描述方式對專利侵權訴訟所必然牽涉到的權利範圍的解讀極具關鍵性,前文一直強調的英文表達能力更是此關鍵性的核心。
因應之道為何?我以為精進英文的聽說讀寫等能力是基本條件,而後始能精研美國專利法規和相關判例,期能深刻理解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對於法規的解釋,撰寫出經得起檢驗的高品質專利說明書及答辯歷程,以求華人努力研發的心血結晶能得到最佳的保護,在全球化激烈競爭時代脫穎而出,真正在專利的量與質方面均有傑出的成果。
4/09/2006
美國專利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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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Hi, Maynard
你對於目前申請美國專利困境的剖析,對我這個在美國唸專利的人而言,感覺特別有價值。
其實目前以貿易法(反傾銷、平衡稅、防衛措施)為例,在美國進行的法律案件,大多是直接委託美國的跨國律師事務所來承辦。目前會中文、願意去中國的貿易法律師,在美國因此也頗為熱門。
畢竟一個對於美國法十分專門的事務所,主動跨越語言障礙,直接對外國客戶提供服務,對於客戶而言是最為安全的選擇。而美國各法學院近年在中國熱之下,競相與中國成立交流計畫。我有同學估計過,每年至少就可以培養出幾十個JD。另外還要加上中國等地去美國唸JD者。我不知道Finnegan來台設分所,是否就是要作這樣的生意。不過如果美國專利律師供應充足,此種發展趨勢確實不無可能。
王立達
richardlidarwang.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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