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 TRADEMARK & COPYRIGHT LAW DAILY © BNA, Inc. (5/26/2006)
美國參議院法治委員會於 5 月 23 日針對舉發程序 (administrative post-grant review of patents) 提案舉行聽證會。對此議題,各方專家仍有不同的看法。
參議員 Patrick J. Leahy 表明支持「第二期間 (second window)」舉發程序,讓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能夠針對專利有效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重審的要求,而不論系爭專利核准之後經歷過多長的時間。參議員 Leahy 表示,這樣的機會有助於快速地剔除無效的專利,並可讓 USPTO 修正核准專利過程中的錯誤。
事實上,今年四月份由眾議院提出的 Berman-Boucher 法案 (「PDQ法案」) 已提議授予後舉發 (post-grant opposition) 的第二期間舉發程序。
網路硬體製造商思科系統公司 (Cisco Systems, Inc.) 的法務長 Mark Chandler 宣稱,專利訴訟制度已出現敗壞的情況。思科及其它公司正受到來自於專利權人胡亂的「授權提議」,若這些專利權人的提議遭到拒絕,那麼他們會以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做為要脅的手段。經常會有好幾家公司聲稱他們握有涵蓋廣泛技術領域的專利,而且這些專利權人會向涉及到相關技術領域的公司大肆要求重複支付的權利金。Chandler 提到:「至少有 65 個專利權人聲稱,只有透過他們的專利才能實現符合 wi-fi 標準的無線網際網路。」他進一步強調,上述行為會抑制創新而促使 [有顧忌的公司] 尋求舊有技術的授權,以求避開面臨訴訟的風險。
在預估專利範圍方面,Chandler 認為,對開發高科技產品的業者而言,其無從得知一項專利何時獲准,以及該項專利是否與其目前或未來的產品有關。此外,他強調:從專利權項 (「專利申請範圍」或「權利要求」) 的文字內容上很難預估專利權人將來會主張的保護範圍到底涵蓋何種技術或應用。因此,若只能在專利核准後的一段有限時間內 (「第一期間」) 對系爭專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則面臨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將永遠無法確實獲得一個對專利有效性提出舉發的機會。Chandler 同時批評目前的雙方再審程序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因為即使有某些理由或證據沒有在專利重審過程中提出,被告在後來發生的侵權訴訟當中仍會被禁止提出任何關於專利有效性的主張。
Chandler 另提議,新的舉發程序應要求被告遵守 USPTO 對專利有效性的審定,並禁止被告向法院再次針對專利有效性的問題提起訴訟。此外,他強調:原告或許可以迴避行政上的舉發程序,但其無法得益於法院將專利視為有效的假定 (presumption of validity)。Chandler 表示,國會應該考慮杜絕原告挑選司法管轄區 (forum shopping) 的議案,並且根據某項專利相對於整體產品的重要性來調整權利金和賠償金。
Johnson & Johnson 的專利律師 Philip S. Johnson 認為「第二期間」舉發程序並不公平,他表示:新提議的舉發程序會對專利權人造成巨大的財務負擔。Johnson 反對第二期間舉發程序,而把它視為一種對專利權人非常不公平的程序,但他支持九個月的第一期間舉發程序,並認為新的程序所帶來的成本可以在改善專利品質的成效上得到補償。
微軟公司前技術長 Nathan P. Myhrvold 極力主張:專利權應儘可能以實體財產權的方式處理。Myhrvold 認為,「就像資本主義體系裡的任何一種財產一樣,為了將相同的地位賦予專利權,我們應該維護專利權,並且為小型企業維護這種權利。」
Myhrvold 的證詞與 Chandler 的看法背道而馳,他認為專利訴訟制度並沒有出現太大的缺陷,同時認為現行的單方和雙方再審程序的成效遠高於各方的評價。
然而,摩根大通集團 (JP Morgan Chase) 的知識財產律師 Andrew Cadel 贊同 Chandler 的意見,他表示:由金融服務業的觀點來看,不可能在獲得專利的當時,就能從專利權項的內容預知未來可能會被控告侵犯哪些權項。Cadel 說道:「在提起訴訟之前,社會大眾通常無法確實知道專利權人的目的為何。」因此,為了迅速剔除壞的專利,確實需要第二期間舉發程序。Cadel 另表示:專利法應准予專利訴訟當事人針對馬克曼審訊 (Markman Hearings) 的專利權項範圍解讀結果,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抗告 (interlocutory appeal);他強調,在專利訴訟當中,若必須要等到聯邦地方法院對所有的法律爭點均已做出裁決後,才能針對專利權項範圍解讀的結果提出上訴,那勢必會導致效率不彰及成本的增加。
擔任知識財產小組委員會 (IP subcommittee) 主席的參議員 Orrin G. Hatch 於聽證會結束前表示,希望國會能獲致「大多數人可接受的」立法成果。
6/12/2006
意見紛歧的舉發程序
訂閱:
張貼意見 (Atom)
1 意見:
你好:
看見你BLOG內豐富的專利文章內容,十分佩服
我也是從事專利工作,亦是住在桃園市
是否可以留 MSN or Email聯絡,交個朋友呢?
張貼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