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2008

專利改革法案:布希政府的看法

美國商務部日前 (2/4) 發函給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 Patrick J. Leahy,針對參議院正在研議的 2007 年專利改革法案 (The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S.1145 法案) 表達行政部門的看法。以下是信件內容的摘要。

美國知識財產體系 (the U.S. IP system) 是全世界最好的 IP 體系。據估計,美國握有的 IP 價值超過 5 兆美元。因此,為了改革美國 IP 體系而提出任何方案時,都必須以謹慎的態度和深思熟慮的方式進行。行政部門極力支持專利革新立法的通過,期能藉由提升專利品質,使所有產業和技術的創新者得到公平的待遇,進而減少專利訴訟的花費,促進專利權人與使用者所需要的確定性。

行政部門對於專利改革法案的第 4 條 ("Right of the Inventor to Obtain Damages") 仍持反對意見。對於一個運作還算不錯的 IP 體系來說,目前提議的草案所造成的危害多過這項法案所帶來的好處;因此,除非對該法條進行大幅度的修訂,否則行政部門將繼續反對 S.1145 法案的全部內容。在侵權賠償的法條部分,行政部門認為尚未建立一個可靠的基礎來支持進行大幅度的修法。在目前提議的草案中,第 4 條所制訂的要件可能會導致許多專利權人所得到的賠償不足,而且有可能會助長侵權行為。目前法院在決定賠償金額時,會考量許多已廣為採納的因素;藉由制訂法規來要求法院必須以嚴格的方式在所有訴訟案件中採用眾多因素當中的其中一個,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行政部門希望與國會合作,共同找出一個能夠兼顧鼓勵創新、強化 IP 權利行使及遏止侵權行為的方案。然而,行政部門也強調,如果沒有提供實質性的修法來保護發明人並遏止侵權行為,那麼他們將會持續極力反對目前的草案。此外,專利法應明確賦予法官職權與責任,使其能找出陪審團員在衡量賠償時所需考量的所有相關因素,並且在訴訟案件審理文件中留下充分的證據基礎。同樣地,陪審團員也必須在評估賠償金額時考量所有的因素 (而且只考量這些因素)。行政部門強調,司法體系應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採取彈性的方式來裁定合理的權利金,而且這樣的處裡方式不應因牽涉到的技術領域不同而有差異。

美國商務部支持草案中關於促使專利申請人提供高品質申請文件的條文。行政部門深信,高品質的專利是來自於高品質的專利申請文件以及 USPTO 目前正在進行的品質提升行動。此外,專利審查的效率也仰賴專利申請人提供高品質的申請文件。S.1145 法案中已包括基本資訊要件以及不公平行為的改革。然而,商務部關切不公平行為的處分是否足夠,以及草案中仍沿用「對明智的審查員來說是重要的 (important to the reasonable examiner)」—這一種用來衡量資訊之重要性所採用的模糊標準。

在准予專利後之審查 (post-grant patent review) 方面,行政部門支持這樣的審查程序,因為這可為想要挑戰專利有效性的人士提供訴訟以外的另一種選擇,而且花費較少。然而,行政部門認為提出 post-grant patent review 的第一期間 (first window) 與第二期間的門檻標準需要進一步的釐清。行政部門也表達了支持終止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的看法。

行政部門支持將美國專利體系修改為以「發明人先申請 (first-inventor-to-file)」為原則的體系。

在惡意侵權 (willful infringement) 方面,行政部門表示其樂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所作成的 Seagate Technology 判決(In re Seagate Tech., LLC, 497 F.3d 1360 (Fed. Cir. 2007)) ("[W]e overrule the standard set out in Underwater Devices and hold that proof of willful infringement permitting enhanced damages requires at least a showing of objective recklessness.");In re Seagate 判例提高了惡意侵權的判斷標準。確切來說,CAFC 捨棄「注意的義務 (duty of care)」這項標準,而只在發生「肆無忌憚的侵權行為」時才會提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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