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Markoff "Two Views of Innovation, Colliding in Washington." New York Times, January 13, 2008, Late Edition.
美國參議院準備以不怎麼精明的方式審議專利改革法案,此時值得我們回顧非預期後果法則 (the 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舉例來說,過去半個世紀中,矽谷所創造出來的成就多半是意外發現的結果而不是刻意設計出來的產物。William Shockley 是發明電晶體的其中一位發明人,他之所以會搬到加州,純粹是因為他母親住在那裡。位在新澤西州的貝爾實驗室 (Bell Labs) 雖然發明了電晶體,但在 1950 年代的反托拉斯 (antitrust;反壟斷) 訴訟中,AT&T 的巨大電話部門被迫將該項技術公開授權給其他公司,卻只收到微不足道的權利金。此外,1970 年代末,矽谷內的創投公司因國會放寬退休基金的相關管制措施而得到激勵,引爆了備受矚目的首次公開募股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 熱潮。
三十年後的今天,美國國會正在研議的專利改革法案可能會再次改造創新和企業經營的結構,而且會以難以預料的方式影響未來數十年。
在相對較少的爭議之下,美國眾議院通過 2007 年專利改革法案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然而,在參議院則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從目前的草案內容看來,大幅度限制專利侵權賠償金的裁定額將會改變專利權人與潛在侵權者之間的權利平衡關係。
在大型企業的眼裡,雖然國會於最近幾年持續在審議專利改革法案,但直到去年才得到最迫切的關注。Intel、Microsoft、IBM 及 Apple 等公司已逐漸發覺她們必須審慎應付美國的專利體系,以免「誤觸地雷」,同時這些大型企業也在尋求限制弱勢專利權人和「專利地痞 (patent troll)」的手段;專利地痞所指的就是購買成百上千件專利的投機份子,他們以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為要脅,迫使潛在侵權者付出權利金。
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可以逐漸仰賴她們的市場優勢以及交互授權的合作關係,而不依賴專利權;因此,這類企業正嘗試抑制鉅額的專利和解金 (例如 NTP 勝訴後從黑莓機 (BlackBerry) 的製造商 Research In Motion (RIM) 獲取高達六億一千兩百伍十萬美元的和解金,以及 Gateway 與 Microsoft 支付給 Lucent 的十五億兩千萬美元的賠償金額 (本案已經撤銷))。
參議院的領導階層似乎贊同大型企業的看法。另一方面,持反對意見而與大型科技公司對抗的個人與團體則包括設計 Segway (一種可以自動平衡的兩輪電動滑板車) 的發明人 Dean Kamen 和曾經擔任蘋果電腦工程師的 Steve Perlman (他是 QuickTime 的共同發明人),以及小型企業和風險投資者;眾所周知,個人發明人與小公司沒有如同大企業所保有的市場優勢。在大型科技公司與製藥企業之間的對抗情勢下,這些個人發明人與小公司站在製藥企業這一邊;傳統上,製藥公司一直都是仰賴強勢專利制度的保護。兩大集團的戰線已然形成,國會必須努力解決創新應該要保護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國會是冒著扼殺弱勢發明者的風險在進行專利改革,因為這些弱勢發明人有可能在車庫裡想出可以改變全世界的新點子。另一方面,像 Intel 和 Microsoft 等大型公司可以利用他們享有的市佔優勢來降低商品售價,消費者也因此而受惠。如果我們消減了讓個體發明人去改造整體產業的誘因,那麼在產業巨擘的研發部門裡是否還能有足夠的創新能力?
的確,我們可以輕易知道現行專利法規的缺失,以及它對於消費產品的影響。舉例來說,雖然 Apple 的 iPhone 有許多優異的功能,但相較於 RIM 的 BlackBerry,iPhone 的電子郵件功能不太好用;企業經理人說,這是因為 Apple 必須小心翼翼地避開 NTP 的專利。在先前提到的訴訟裡,雖然 NTP 所主張的大部分專利已被 USPTO 認定為無效,但 NTP 所提起的某些侵權訴訟仍在進行當中。
Perlman 表示,最高法院已經做成兩項重大判決,解決了「專利地痞」的問題;其中之一是 eBay v. MercExchange,另一是 KSR International v. Teleflex。在 eBay v. MercExchange 中,最高法院抑制了拿一項只涵蓋微小技術特徵的專利當作武器的情況。在 KSR International v. Teleflex 之後,專利權人將更不易證明他的發明不是顯而易見的發明;此外,KSR 判例將使現存的專利更經不起專利有效性的挑戰,而且獲得專利的門檻也隨之提高。Perlman 還表示,專利改革立法草案的最大缺失是在於容許處於主導地位的大型科技公司強勢地控制創新的步調。
目前,法院是採用 "Georgia-Pacific factors" 所代表的15個考量因素來裁定專利訴訟案件中的賠償金。然而,根據目前的專利改革提案,賠償金的計算只會考量到單獨一個「分配 (apportionment)」的概念。確切而言,賠償金的計算將會以經濟分析為基礎,以確保賠償金只涵蓋歸功於系爭專利相對於先前技術所創造出來的經濟價值。
Perlman 認為,提高效能並降低成本是電腦產業的創新特性,因此,專利改革提案會為發明人創造出適得其反的誘因;如果一項發明的功效是在於降低某一種裝置的成本,他解釋說,「那麼你分配到的利益將會愈來愈少。」
專利改革提案的支持者以懷疑的態度看待限制賠償金所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例如,史丹佛大學的知識財產學者 Mark A. Lemley 作證支持這項提案,他提到:「我必須說我很訝異,分配的作法竟然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我實在想不出任何正當的理由,可以支持專利權人有權獲得比她的發明對某一項產品的貢獻還要大的報酬」。
一般預料,即使國會採納個體發明人的部分意見而修訂提案內容,專利改革提案還是會在今年通過。
2/10/2008
企業巨擘與車庫內的發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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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前輩好!
我是大陸的IP工程師,工作主要為研讀美國專利。
今天偶然發現您的blog,從第一篇看到最後一篇,受益良多,對您提及的一些方法(eg.技術前案的檢索)也要細細實踐加以體會。
非常感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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