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2

創新技術移轉與國家政策

紐約時報日前發表名為《中國與知識財產 (Chin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社論, 文中提到:


中國大陸承諾改善知識產權的保護;
著作權、專利和營業秘密的侵權情況日益嚴重;
在保護外國人的創新發明方面, 紐約時報懷疑中國大陸的能力與誠意;
在政府採購方面, 中國大陸承諾不「歧視」外國的知識財產;
中國大陸同意繼續改善專利審查標準, 避免核准無甚價值的「寄生專利 (parasitic patent)」;
嚴厲地保護外國的知識財產與中國大陸的國家發展策略格格不入;
外國公司抱怨北京當局支持本地企業的政策, 強迫外企揭露創新技術來換取合作;
「剽竊」知識財產不能是政府的政策, 尤其是像中國大陸這樣規模的大國;
美國應加大力度和決心, 抵制中國大陸「剽竊」知識財產的行為。
就像 John Bennett 所說**, 這篇社論欠缺其他方面的考量, 只是重複強調中國大陸在知識財產領域的缺失。


舉例來說, 外商如果沒有利益可圖, 怎會與中國企業建立商業合作?如果創新技術移轉會傷及中長期商業利益, 那外商大可考慮放棄在中國大陸發展的機會。在商言商, 權衡利弊得失本是企業在商談合作時該做且會做的事情;外商實在沒什麼立場抱怨中國大陸引進外國技術的策略。


在技術輸出管制方面, 美國至少有以下三項法規:


-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 [U.S. Treasur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


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 即使涉及創新技術移轉或授權, 美商與中商之間的商業合作就應被視為單純的經貿行為。當然, 法律的規定必然有國家發展政策方面的考量, 這正是中美雙方在知識財產的立法與執法等改革議題有所爭論的原因之一。


政府進行採購時, 優先選用本地的產品與服務無可厚非 (還能得到節能減碳的益處), 只要本地的產品/服務符合需求和標準, 就值得考慮優先採購, 這樣也能適當地扶植本國產業並創造就業機會。


知識財產領域牽涉到非常廣泛且複雜的議題 (至少包括經濟、法律、技術、商業、社會等方面), 但社會大眾難免欠缺討論這些議題時所需的多元化知識, 因此很難自發地產生成熟的改革建議。世界公民需要的是衡平的公共政策討論空間, 期待做為「第三勢力」的媒體可以展現更多的包容並提供公正且客觀的論述來教育我們。


**  “It is a familiar litany of complaints about their theft of U S ‘property’ with no suggestion that there might be another side to the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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