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專利與城堡

專利是一種無體財產 (intangible property),其有別於房屋、土地、汽車、手機等實體財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築起圍籬,不讓別人踏入她的土地;在沒有鑰匙的情況下,別人無法將你的車開走;你同事把你的手機弄壞了,他必須負責修復或賠償。因此,像房屋、土地、汽車、手機這一類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我們很清楚如何保護它們:透過占有來限制他人取用。相較之下,無體財產的保護就不這麼合乎直覺。就專利來說,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看不見、摸不著的發明構想,而且發明構想本身具有容易複製及散佈傳遞等特性,因此我們無法占有、也很難界定任何一個實施發明構想的東西;換句話說,專利不像實體財產有個對應的具體保護對象。既然專利所要保護的是看不見、摸不著的發明構想,那該如何達到這個目的?

專利的保護範圍是由專利權項 (claim) 予以界定。以簡化的方式來說,一個專利權項是由一個或數個必要元件及其相互聯結關係所構成。假設甲專利權人擁有一個專利,其涉及由 A-B 兩個必要元件所界定的專利技術 (專利技術 X),另假設乙專利權人擁有一個專利,其涉及由 A-B-C 三個必要元件所界定的專利技術 (專利技術 Y);若說甲專利權人有權占有專利技術 X (也就是只有甲可以使用由 A-B 構成的專利技術 X),且說乙專利權人有權占有專利技術 Y (也就是只有乙可以使用由 A-B-C 構成的專利技術 Y),則這樣的說法會產生矛盾而無法成立,因為當我們稱乙專利權人有權占有專利技術 Y 時,同時也宣稱了乙專利權人有權占有由 A-B 兩個必要元件所界定的技術,而這正與「甲專利權人有權占有專利技術 X」這個命題產生相互矛盾。因此,占有的概念無法套用在專利上;相反地,唯有導入排他的概念才能達到透過專利來保護發明構想的目的。

在假設的例子中,甲專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實施 (製造、使用、販賣、要約銷售、進口) 專利技術 X,也就是他人未經甲專利權人的同意,不能實施專利技術 X;類似地,他人未經乙專利權人的同意,不能實施專利技術 Y,否則他人行為構成侵權。因此,乙專利權人要實施自己的專利技術 Y 之前,必須先取得甲專利權人的授權;甲專利權人要實施專利技術 Y 之前,必須先取得乙專利權人的授權。這就是進行專利交互授權 (cross-licensing) 的理由。

總之,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 而不是獨佔權 (monopoly)。


擁有「城堡專利」的人不一定能自由進出城堡內的所有房室

雖然專利不是實體財產,但為了方便舉例,人們經常以「佔地」來比喻取得專利這件事。譬如,一個城堡有許多臥室、廚房、餐廳、聚會所、空中花園、閣樓、陽台等。由於專利權是排他權而不是獨佔權,城堡的主人不見得能夠自由進出每一個臥室、廚房、餐廳、聚會所、空中花園、閣樓、陽台等,因為有些地方另有主人。此外,空中花園的主人也許不能到花園內的涼亭裡,除非他得到涼亭主人的同意。即使花園的主人得到涼亭主人的同意,讓他自由進出涼亭,但花園的主人可能不知道涼亭裡椅子的主人是誰,直到有一天她突然出現,並向所有坐過椅子的人收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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