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3

錯誤的專利標示

The 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Fed. Cir. 2009).

申請專利後, 相關產品或其包裝可以標示「專利申請中」("patent pending")。「專利申請中」並非代表相關產品受到專利保護, 這樣的標示只是告知大眾, 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在審查涵蓋該項產品的專利。獲准專利後, 相關產品或其包裝即可標示「專利」("patent" 或 "pat.") 及專利號。專利標示與侵權賠償金的起算日有關, 若受到專利保護的產品未經適當的專利標示, 則賠償金只能以侵權人被告知侵犯專利後為計算基礎。假使一項產品或其包裝上錯誤地標示專利號或「專利申請中」, 則依法需處以最高 USD$500 的罰金 (35 U.S.C. § 292(a))。然而, 前述罰金的計算基礎是每一個單獨的產品, 還是一整批產品?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在本案中認定, 罰金的計算是以*每一個產品*為基礎。此外, 由於法定罰金是以 USD$500 為上限, 聯邦地院可以斟酌對每一個產品的錯誤專利標示判罰極少的金額。聯邦地院有許多錯誤專利標示的案件, 本案所引發的後續效應值得關注。

2 則留言:

  1. 匿名4/08/2010

    請問一下, 專利公開前若我在產品上標示patent pending, 這是否達到"告知"的動作? 也就是說, 我的專利權是否自產品上市後即可主張?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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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產品上標示 “patent pending” 沒有法律效力, 只是告知大眾存在一或多件專利申請案處於申請狀態。
    2. 「專利公開」
    不論您的意思是專利申請案的早期公開 (pre-grant publication) 或是專利核發後的公開, 根據 35 U.S.C. 154(d) 在符合要件下可以主張 “provisional rights”。
    3. 專利權的主張始於專利核發日 (issue date), 其與產品上市的日期沒有關係。
    4. 專利侵害的賠償請求的起算日與專利標示 (patent marking) 有密切關係。最早可以是符合法規的專利標示 (明確標示專利號) 日期, 其次是寄發警告函 (warning letter) 的日期, 最晚是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才起算。

    以上並非法律意見, 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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