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專利地痞的真相

擁有房地產的人,可以選擇自住、租給別人、供慈善團體免費使用,或者空置不用;簡單說,她們有權選擇處置房地產的方式,包括岀售。專利的情況類似:擁有專利的人或公司 (專利權人),也許會在他們的產品或服務上使用專利所涵蓋的技術 (「專利技術」),或許會將他們的專利技術授權給別人使用並收取權利金,也可能免費授權給公益團體或政府單位使用,或者根本沒運用他們的專利技術;無論如何,專利權人不一定會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運用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

從業個體 / 非從業個體 / 專利地痞
事實上,大學或研究機構幾乎沒有以商業方式實際運用自己申請取得的專利技術,因為大學或研究機構通常沒有自己的產品或商業服務;專利授權 (或專利技術商業化) 可說是大學專利權人「運用」專利的典型方式。有人稱大學這種專利權人為非從業個體 (Non-Practicing Entity or NPE),也就是這樣的專利權人沒有將專利技術運用在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另一種貶抑的名稱是專利地痞 (patent troll),但有人認為大學不是專利地痞。如上段提到的事實,專利權人不一定會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運用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因此,以「是否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運用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來區隔從業個體與非從業個體 (或專利地痞) 實在不太恰當。舉例來說,一個公司有許多事業單位,其中有些專營軟體設計,有些以生產積體電路為主。假設軟體設計事業單位所提出的發明揭露內容取得專利,而且該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也運用這項專利技術;另一方面,若積體電路生產事業單位所提出的發明揭露內容也取得專利,但該公司的產品並沒有用到這個專利技術,反而將這項專利授權給協力廠商使用;試問:該公司是從業個體還是非從業個體?如果該公司以控告專利侵權為手段,迫使潛在侵權人接受專利授權,那麼該公司是不是專利地痞? 柯達公司 (Kodak)、雅虎 (Yahoo) 是不是非從業個體? 授權 Android 平台相關技術的微軟呢? 其實,專利改革所要遏止的專利地痞現象只是次要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出在專利權的範圍界定不明確且或不穩定。

專利地痞的商業模式是專利制度失靈的產物
對創新產生負面抑制效果的是「壞專利」(原因) 而不是專利地痞 (結果)。現行專利法規的缺失會助長壞專利的數量,過多的壞專利就會導致現行的專利制度無法合乎美國憲法所揭櫫專利體系的宗旨:「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發展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譬如,造成槍枝氾濫的根本原因不在擁有槍枝的人不良善,而是槍枝管制的法規有缺失且或執法成效不彰。因此,要解決專利地痞所造成的問題,必須先從解決專利權項範圍解讀 (claim construction) 的相關問題著手。

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且不穩定是助長專利授權投機事業的主因

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且或不穩定會造成專利侵權濫訴、助長專利授權投機事業。專利地痞可以獲取不當的利益,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且或不穩定。專利權利範圍是由專利權項 (claim;專利權利要求 (CN) 申請專利範圍 (TW)) 所界定,但由於文字的意義通常有多種解讀方式,因此專利權項所描述的技術內容就會因字義的不同解讀而造成範圍不明確;理論上,核准的專利權項應已符合專利法對於明確性的要求 (參見美國專利法第112條),但前段提到的專利權項範圍解讀仍是極具爭議而很難釐清的問題,專利侵權訴訟的成敗也多半取決於此。另一方面,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如果專利審查員 (patent examiner) 對先前技術 (prior art) 的範圍和內容沒有充分掌握,那麼就此核准的專利權利範圍就不穩定,也就是公諸於大眾的專利權項可能因後來的複審或舉發等程序而被撤銷。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且或不穩定,表示公開的專利說明書喪失公眾告知的功能;具體來說,潛在的競爭者可能會因侵犯範圍不明確的專利權項而深受其害,甚至連專利權人也可能會因為取得了專利有效性 (patent validity) 大有問題的專利權項而蒙受損失,例如:實質上無效的專利很難進行授權 (licensing) 或轉讓 (assignment),而且在排除競爭者方面可說沒有效用。

總之,專利地痞現象的背後存在許多議題,其中包括技術移轉 (technology transfer)、專利授權的本質 (取得專利授權仍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專利)、先前技術的範圍和內容、專利審查的品質、專利權利範圍的明確性及穩定性等。就像藉由槍枝管制來維護治安一樣,積極防止「壞專利」阻礙產業發展才是當務之急。

1 則留言:

  1. 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會使得專利權人具有較大的解讀空間,但其與濫訴之間的關連性是否為強相關? 更進一步敘明:當解決了專利權利範圍不明確的問題之後專利地痞的問題是否也將被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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