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

專利權及交互授權

專利申請人 (patent applicant) 提出專利申請時,必須備妥專利說明書 (patent specification) 及必要的圖式 (drawing)。除某些專利申請案 (例如美國的暫時申請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專利說明書裡必須包含至少一項權利要求 (claim)。專利說明書的內容分成數個段落,其中發明詳細說明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這個部分會藉著至少一個發明的實施例 (embodiment) 來描述揭露的發明 (disclosed invention) 或揭露的技術主題 (disclosed subject matter);圖式通常會描繪先前技術 (prior art) 和揭露的發明。一般來說,權利要求有記載的發明構成元件應繪示於圖式。
專利申請案經過審查後,獲准的權利要求所定義的是宣稱的發明 (claimed invention) 或宣稱的技術主題 (claimed subject matter),此即所謂的專利化發明 (patented invention) 或專利化技術 (patented technology)。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權利要求的內容通常會修改,因此,獲准的權利要求不一定等同於申請當時提交的權利要求。宣稱的發明必定是揭露的發明的一部份,但揭露的發明不一定會獲准成為宣稱的發明,因為某些揭露的發明可能屬於先前技術。
原則上,專利化發明的範圍解讀是以權利要求本身所載內容為主,但通常都需要參照專利說明書和圖式所描述和描繪的內容,以及專利答辯歷程 (prosecution history or file wrapper)。雖然權利要求範圍的解讀幾乎必然會參照專利說明書、圖式及專利答辯歷程等內部證據 (intrinsic evidence),但在解讀時,不應直接將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或描繪的技術特徵當作權利要求的當然限制條件。
為了方便介紹專利交互授權的概念,以下使用兩個假想的權利要求,並分別搭配兩個真實的專利圖式。在此,兩個圖式只為舉例說明之用。
第一個假想的權利要求
假設專利權人甲獲准一種椅子的專利,其權利要求 1 如下:
1. A chair, comprising: a base; three legs, each attaching to the base; and three wheels, each being connected to a corresponding one of the three legs.
美國專利 US Patent No. 8,020,938 (Fig. 25) (舉例說明)
依照現行專利制度的原理,專利權人甲 (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主張專利權,禁止別人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如權利要求 1 所定義的椅子;然而,專利法沒有賦予權利給專利權人甲,讓其有權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如權利要求 1 所定義的椅子。關於專利權人甲是否有權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如上圖所示的椅子,需視他人是否握有涵蓋這種椅子的基礎專利技術。
第二個假想的權利要求
假設在專利權人甲申請專利之前,專利權人乙早已取得另一種椅子的專利,其權利要求 1 如下:
1. A chair, comprising: a base; and three legs, each attaching to the base separately.
美國專利 US Patent No. 1,832,486 (Fig. 1) (舉例說明)
落入第一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範圍的椅子,必然會具備第二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的全部元件和連結關係,因而也落入第二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範圍;落入第二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範圍的椅子則不一定會具備第一個假想的權利要求所提到的輪子,亦即未必會落入第一個假設的權利要求範圍。因此,第二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的範圍大於第一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的範圍。在此情況下,若沒有取得專利權人乙的同意,專利權人甲不得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如其自己的專利所定義的椅子。另一方面,若專利權人乙想要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如第一個假想的權利要求範圍所定義的的椅子 (附有輪子),則必須取得專利權人甲的同意。如此一來,專利權人甲和專利權人乙彼此就有需要進行專利交互授權 (cross licensing)。由此可知,透過改良或改進的設計,有機會取得範圍相對較小的專利權利範圍;即使權利範圍較小,仍有機會當作籌碼而有助於專利相關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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