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6

專利權與著作權的本質

專利權與著作權兩者的本質截然不同

專利權的本質是排他權 法律沒有賦予專利權人使用權

著作權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專利權

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該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由上可知,雖然專利權和著作權都是知識產權,但兩者的本質大不相同:著作權人本身有權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 (即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同時著作權人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相關權利;然而,法律沒有授予權利給專利權人,讓他有權利進行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法律只有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並不代表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利實施其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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